近来,税务总局发布了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将税务总局拟定的现行有用税收文件中触及的6%和4%增值税征收率一致调整为3%,一起清晰了按照简易方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方针中,纳税人出售额和应纳税额的核算问题。
本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并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以标准税制、公正税负。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方针,将出产出售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等财税字文件中触及的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将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和4%征收率一致调整为3%。
这次税务总局出台公告,同步调整了税务总局印发的现行税收文件中触及的增值税征收率规则,将暂时外出运营事务、拍卖、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等方针中6%、4%征收率,一致调整为3%。一起,对适用简易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方针的纳税人,清晰了出售额和应纳税额的核算公式,详细为: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3%);应纳税额=出售额×2%。